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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1日讯 7月31日,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情况,就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动员部署。《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7月26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泰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文明就条例的起草、审议过程和主要内容作详细解读。条例共五章、55条,旨在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

条例对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和具体措施作了明确。确定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监管模式,强化重点园区监管,实现区域协同、部门协同,健全了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条例对能源、工业、机动车、扬尘、农业等方面造成的大气污染规定了较为详细的防治措施。在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方面,将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纳入条例。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强化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明确了差异化错峰生产的要求。在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规定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要求政府划定非新能源渣土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区域。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细化施工扬尘防治措施,鼓励支持采用绿色建材,规定了防尘降尘的具体要求。在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对农药、肥料的科学施用、秸秆焚烧进行了规范,全力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条例授权市县两级政府划定区域对露天焚烧、生物质燃料燃烧以及祭祀用品焚烧的行为进行管理,同时对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提出了严格的监管措施,并对飞絮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畜禽养殖及屠宰污染防治等方面作了规定。

依据环境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例明确了相应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指出,未淘汰、拆除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燃煤锅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运输经营者故意未保持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石膏、石粉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在线的,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本市划定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露天搅拌砂浆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泰安市出台的第一部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是泰安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也是全面落实‘四减四增’、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提升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法治保障。”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三级调研员李向农在会上表示,作为条例的主要实施主体之一,市生态环境局将充分发挥蓝天工程指挥部等联合机构牵头协调作用,强化学习宣传,加大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燃烧源等重点领域执法帮扶力度,指导企业在条例正式实施之前完成整改,对之后仍没有达到法规要求的企业将应罚尽罚,坚决维护条例权威,严格落实各项措施,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闪电新闻记者 王迅 泰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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