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1、 根据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文〔2010〕1号)》精神。
2、设立宜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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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文〔2010〕1号)》精神。
2、设立宜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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