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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在位于西安国际港务区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国际商事巡回审判庭内,法槌落下,一起涉外商事案件尘埃落定。此为我国首例适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进行裁判的案件。

据悉,2017年,陕西某企业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相关部门签订BOT协议,并在塔注册成立了全资子公司负责塔国丹哥拉经济特区输变电项目建设及运营,后该子公司与国内一家监理公司在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被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该子公司支付全额监理费36万美元及迟延付款利息,并要求陕西某企业对其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依法对监理费支付进行了裁决,但对原告主张的陕西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以证据不足为由判令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托与西安交通大学共建的外国法查明与涉外司法案例研究基地,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查明,依法作出判决,适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认定该企业对子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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