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刘某2生前立有遗嘱,载明:1.立遗嘱人于2018年3月19日取得了位于:x市x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建筑面积91.74平方米。2.立遗嘱人自愿将上述房产过户给儿子高某。3.上述房产完成过户后,由弟弟刘某1和儿子高某负责将此房产售出,售出后所获房款总额的30%归刘某1所有,70%归高某所有,售房佣金等费用,由高某承担;
4.弟弟刘某1所获房款全部用于赡养父母,不得做其他用途;5.立遗嘱人的安葬费用、墓地等由高某承担。特别声明:1.立遗嘱人在世时,仍然对上述房屋拥有绝对所有权和使用权;2本人过世后,任何人不得入住上述房产,房屋内设施保持原状直至售出。
【资料图】
2020年9月28日,高某作为原告起诉刘某1、刘某3、颜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达成协议:一、位于x市x区x镇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原告高某所有;二、被告刘某1、颜某、刘某3自愿放弃上述房屋的份额;三、原、被告之间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甲乙双方就继承逝者刘某2名下房产达成如下协议,且双方都同意按照逝者刘某2之遗愿进行分配:一、刘某2于2020年8月23日过世,名下房产位于:x市x区x路x弄x号x室。1.上述房产过户给刘某2唯一之子高某;2.完成过户手续后,在甲乙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将上述房屋售出;
3.房屋售出所得房款,高某同意且必须将房款总额的30%分给刘某1,剩余部分归高某所有。二、甲乙双方都本着彼此信任、诚实守信的态度,以及对逝者遗愿的尊重签署此协议,如在执行过程中有不同意见,双方友好沟通,直至达成共识。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2021年3月30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4月4日、2021年4月9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各转账5万元。原告为刘某2支付骨灰寄存费600元。
二、原告观点
原告系被告的舅舅,被告母亲刘某2过世时留有一套坐落于x市x区x镇x路x弄x号x室房屋,被告母亲生前立下遗嘱,该房屋过户给被告,过户完成后由原告被告共同将该房屋出售,并将房款总额的30%给原告,售房佣金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需要负责父母的赡养。刘某2的安葬费用、墓地等由高某承担。
刘某2于2020年8月24日死亡,2020年9月29日经x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放弃房屋产权份额,并与被告另行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房屋出售后总房款的30%归原告。2021年1月2日,被告联系原告该房屋已经卖出去了,共得房款355万元,三月底全部付清,并主动提出看墓地。
2021年3月30日开始被告陆某原告转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余款715,000元至今未支付。被告母亲的骨灰一直由原告代为支付管理费存放在x殡仪馆内,被告不闻不问且迟迟未购买墓地。被告继承了其母的遗产,但是未遵照遗嘱履行义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三、被告观点
对原告陈述的内容无异议,房屋出售款系355万元,其尚有715,000元未向被告支付,但其没有支付能力。骨灰保管费,其同意支付,但其余款项其没有能力支付。骨灰可以接出,母亲的遗嘱只写了其需要承担丧葬费,但没有说谁保管骨灰,其可以去保管,但其也不知道怎么保管。
四、庭审意见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并无异议,且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剩余房款,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房款715,000元。
关于骨灰从殡仪馆接出的诉请,并非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对于原告作为权利主体所提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还望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儿子,妥善并及时处理好相关事宜。关于骨灰保管费,被告并无异议,且实际系原告代为支付,故应当由被告承担。
五、法院判决
被告高某支付原告刘某1房款715,000元及骨灰保管费60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