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该中学发布招生简章,此行为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
小王被该中学录取,双方合同成立。小王被985大学录取,根据该中学的招生简章,小王符合招生简章约定奖励对象,小王主张该中学给付奖金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给付金额,法院认为该中学发布招生简章确定奖励承诺,是对学生进行奖励的赠与行为,但该学生考上大学除了自身努力外,与学校和老师的培养也是分不开的, 故综合全案考量, 判决该中学支付小王5万元奖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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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学校为了抢夺生源而对学生及家长开出的丰厚条件具有法律效力,学校应当忠实履行,否则,受损的不仅是学校的声誉,更重要的是,给千千万万学生树立了一个言而无信的坏榜样。
对学校而言,生源的竞争也不能光凭经济实力,更要靠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教学质量,正所谓身教大于言教,对教书育人的学校来说,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学生树立好的典范。
文章来源:转载·中国青年报综合十堰市茅箭区法院、湖北高院、人民网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转载·中国青年报综合十堰市茅箭区法院、湖北高院
编辑:子欣
审核:怀楠
监制:张永华 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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