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卫健委牵头组织制定了《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9月16日前向市卫健委反馈意见。办法拟规定,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要加强药品管理,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

医院应设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


(资料图)

在监管方面,办法拟规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北京市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北京市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医疗机构与北京市监管平台对接及数据报送情况,纳入校验内容。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医疗机构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要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

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

办法对人员监管也做出了细致要求。例如,办法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进行多机构备案或执业注册。

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北京市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北京市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台且可查询。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的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内容包括岗位职责、互联网诊疗流程等。

患者不得假冒他人就诊

办法拟规定,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其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互联网医院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应当由变更后的互联网医院继续保管。互联网医院注销后,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继续保管。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注销后,可以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

在药品处方管理方面,办法拟规定,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北京市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进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询。

此外,医疗机构要自觉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相挂钩,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北京市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文/本报记者蒋若静

责任编辑:刘琰(EN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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