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可怕的,连小孩都下得去手!”。8月3日10时22分,江西吉安。某幼儿园中发生一起命案,一歹徒戴鸭舌帽及口罩持械窜至某幼儿园行凶伤人,造成3死6伤。经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辉(男,48岁),目前警方正在全力追捕犯罪嫌疑人。(来源:红星新闻)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最高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持械进入某幼儿园时,戴鸭舌帽及口罩,想必是早有预谋,其主观上具有故意。若是以故意伤害为目的,则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对于犯罪嫌疑人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具有结合被害人受伤的部位、犯罪嫌人砍击的严重程度、次数等综合分析认定,而非单纯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根据《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本案情况来看,本案事发的时间是幼儿园上课期间,为何外人能随意进入,可见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冤有头债有主,幼儿园小孩怎么得罪犯罪嫌疑人了,排除是私愤的情况下,不排除是个人心理疾病、报复社会或者精神疾病。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逃窜,如果真的是因为前述原因,那就是一颗不定时炸弹,指不定又去祸害其他人。

希望犯罪嫌疑人早日缉拿归案。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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