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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近年来物业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法官以案说理释法,引导物业服务各方主体加强沟通交流、平等协商、友好对话、理性维权、诚信履约,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在一起案例中,某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王某。王某认为邻居将其主卧阳台外通风道封堵、私搭乱盖,加之原建筑玻璃幕墙造成其家中形成热岛效应,主张物业公司对此未履行管理职责,拒绝交纳物业费。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为案涉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王某作为小区业主,接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交纳物业费。王某主张其房屋被封堵、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不当,不应给付物业费,无充分依据,且该问题属于相邻权纠纷,可另行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法官提醒,业主应当正确选择维权途径,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相邻权纠纷,可以通过与相邻业主协商、向行政机关举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业主以相邻关系纠纷为由拒交物业费,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在另一起案例中,某小区业主大会作出与物业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议,并向其通知了合理退出期限。但物业公司未按期退出,继续在该小区从事物业活动。因部分业主未向其交纳此后产生的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小区业主大会作出解除合同决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等。物业公司不得再强行提供物业服务,更不得以实际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的诉请,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该规定,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津云新闻编辑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