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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网
近日,业内企盼多年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发布,并拟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发布的《条例》中针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在第四章单独列出。具体内容而言,《条例》对创业投资基金定义、登记备案、检查频次、投资退出等方面进行了区别于其它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管。
杭州市创业投资协会轮值会长周恺秉表示,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内容很丰富,但总体而言是一个监督条例,期待具体措施在所支持鼓励的方向上尽早落地。
中科创星创始合伙人李浩指出,整体来看,《条例》体现出“扶优限劣”的指导思想,也代表着创投行业走向精细化管理的趋势,有利于行业更好发展,期待后续具体落实。
山东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李文峰认为,《条例》中针对创投的政策亮点不少,比如第三十五条,对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范围很广,诸如基金投资范围、基金名称、基金合同中体现创业投资等都涵盖在内,是一个包容度最高的标准,背后也体现出国家希望创业投资基金真正发展起来的决心;而对创业投资基金监管差异化的安排,在细节上便利了基金的登记备案和日常接受检查等,体现对创投基金发展的支持。
在差异化监管方面,《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第三点明确,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业内对此反响也比较热烈。西安方元基金有限公司总经理杜垚森指出,《条例》的出台对当下退出难问题有明确向好的预期。李浩则表示,针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不仅有利于缓解“退出难”的问题,还可以引导越来越多的长期资金“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解决产业痛点和堵点问题,更有助于我国打造长期投资生态体系,发挥出资本助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作用。此外,李浩认为,《条例》对于母基金在已有规则基础上豁免一层嵌套限制,将有利于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以支持行业发挥积极作用,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
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文卓则认为,此次将以投资活动为目的的公司、合伙企业纳入监管,扩大了监管范围,对投资委托理财行业影响深远,亦弥补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与私募基金中间地带的制度鸿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亦为后续出台政策促进优质中小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业内期望很高的关于税收差异化方面,《条例》并没有明确提及,接受采访的多家机构表示期待能有相关优惠细则,这将更有利于鼓励基金投早、投小,在实操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