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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法按时交付。
房屋延期交付是一种普遍现象,引起延期交付的原因多种多样。这既包括开发商本身未履行职责的因素,也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强制变更规划或采用新型配套设施等开发商无法控制的因素。示范文本的第九条规定了关于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规定,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不构成不可抗力,卖方都应承担责任。建议开发商遵循公平对等原则,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此条款。如果出现延期交付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客户,并积极主动承担责任,对确实是自身责任的问题要主动承担。对于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况,应解释理由并争取客户的谅解。实践证明,只要妥善处理,绝大多数客户对于短暂的延期交付是可以理解的,不会过于计较。
二、缺少权属证书的情形。
导致购房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房产证的原因很复杂。例如,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开发商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开发商违章建房、开发商无法向主管部门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选择适用示范文本第15条第1款的处理方式,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解释第15条也规定了买方的合同解除权。建议开发商按约定将需要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报送到该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为业主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必须履行通知业主的义务,并注意保留证据,以证明已通知业主办理房产证,以免因为个别人没有通知到而没有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为业主办理房产证。
三、"一房二卖"模式。
因为两份合同的标的物是同一套房屋,而开发商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了其中一份合同的另一方,这种违约行为导致另一份合同的当事方无法实现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目标,因此该当事方有权解除合同。